关于给予郑禹垚等四名同学
纪律处分的通报
郑禹垚,男,学号:19133010428,飞行学院2019级交通运输(签派方向)专业学生。该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学院多次要求与教育,擅自外出居住且未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根据《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郑禹垚同学记过处分。
范丹青,男,学号:19133010420,飞行学院2019级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该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学院多次要求与教育,于2022年4月24日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且夜不归宿,4月25日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根据《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范丹青同学记过处分。
张冯帆,男,学号:18016510102,机械工程学院2018级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学生。该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学院多次要求与教育,仍于2022年4月21日擅自离校且夜不归宿。根据《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冯帆同学记过处分。
李明亮,男,学号19133010408,机械工程学院2019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该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且4月25日委托他人代做核酸检测。根据《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明亮同学记过处分。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电话:2909969)。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特此通报!
学生工作处
202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