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的严肃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26号)的规定和《安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是高等学校颁发给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相关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管理。
第三条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四条 学历证书的制发需按照学校审核的毕、结业结论填写,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学历证明书毕、结业结论应与原学历证书保持一致。
学历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生学籍状态是否正常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负责审核,是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及成绩是否合格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审核。学历证书的毕(结)业结论应严格按照审核结论填写。
我校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禁向违反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和无学籍或不具备毕业生资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由学生工作处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须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条 自2018年起,学历证书及学历证明书由我校结合学校实际、办学特色和历史文化等方面因素进行自主设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印制使用。
第六条 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程序。正常发放的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由校领导批准后制作,制作完成后,学历证书交由学院发放,学历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到学生工作处领取。
空白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的印制数量、使用数量等要如实登记。空白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在打印、填写等制作过程中出现错误、损坏需更换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审核批准,并将错误、损坏证书及时销毁。
第七条 具体程序:
1.学历证书办理程序:每年4月上旬,学生工作处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预计毕业生数据,交由各学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交由教务处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情况及成绩是否合格进行审核。每年6月上旬,学生工作处依据审核结果打印学历证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结业。制作完成后,由学院统一领取,并按要求发放学历证书,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及时离校。
2.学历证明书补办程序:
学历证明书补办由本人填写《学历证明书补办申请表》,按程序签字盖章后,将补办材料及本人照片(含电子版)交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书遗失的,需提供刊登有遗失声明的省级(含省级)以上报刊;学历证书损坏的,需提供损坏原件。
3.结业证书换领毕业证书程序: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毕业一年内,于毕业当年9月份或次年4月份,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或补充毕业设计相关材料,成绩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安阳工学院结业证换毕业证审批表》,并提交学生工作处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原件需同时上交)。一年内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换证的,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视为结业,不再办理毕业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毕业证书。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应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肄业证书的办理。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应满足在校学习不少于一年的条件,并需先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提交《肄业证书申请表》及本人照片,由学生工作处办理肄业证书。
第八条 学历证书与学历证明书的制作、发放等过程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