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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年09月20日 09:55 点击:

第一条 学生证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发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应当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等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得转借送人;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用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1.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转借学生证引发的其他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并视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3.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视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4.故意损坏学生证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办时,个人应写《学生证补办申请书》,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印章,每年6月或12月上旬由所在学院指定一名辅导员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并持用印申请单到校办加盖钢印。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当及时交回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毕业离校时,应当将学生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销章;学生休学、退学时应将学生证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因转专业、复学、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在学籍变动栏如实填写并加盖学籍管理印章。

第十一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当填写距学生家庭或父母居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名。

学生家庭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与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学院班级为单位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充值一次。

第十三条 初次办理学生证不收取任何费用,补(换)办学生证按学校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施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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