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
为全面深入了解我院毕业生自付利息情况,推动欠息收缴工作的开展,根据豫教贷〔2007〕15号《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关于建立欠息收缴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建立欠息收缴情况月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欠息收缴工作是贷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成与否事关我校风险补偿金和以后年度贷款息息相关,各系院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过问此项工作,要合理调度人力和物力全力做好欠息收缴工作。
二、上报贷款毕业生自付利息欠息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学生自付利息的实际情况。
三、从2008年1月开始每月22日前填写欠息收缴情况月报表(见附件1,加盖系(院)行政公章),并对收缴情况进行报告说明(见附件2,加盖系(院)行政公章),当月23日前将原件(盖章)和电子稿上报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学生处助学贷款科)。贷款毕业生无欠息的系(院)不再填写上报。
各系(院)认真执行欠息收缴月报制度,因上报不及时或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有上报系(院)负责。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欠息收缴情况月报表(EXCEL格式上报)
附件:2.国家助学贷款有欠息收缴情况报告
(WORD格式上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