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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校生证明开具程序的说明

发表于:2015年05月07日 18:09 点击: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更好地服务在校生,现对开具在校生证明(含应届毕业生证明)的程序进行调整说明如下:

一、对于不要求证明其在校表现,只需证明其学籍基本信息的情况,简化程序,由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到学生处开具证明;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须委托辅导员到学生处办理;

二、对于需证明其在校表现的,仍按原来的程序,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辅导员签名、加盖所在学院公章;需加盖学生处印章的,由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及上述签名、盖章的证明到学生处加盖学生处印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须委托辅导员到学生处办理;

三、应届毕业生证明的开具同上述程序;

四、上述在校生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证明一定要填写完善其基本信息,如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层次、专业、年级、学制等,其他信息请根据接收证明单位的要求填加,请一定如实填写。

安阳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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