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条 纪律处分期限。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起始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学生在处分期内因休学或其他原因不在校的,处分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校时长。
第五条 毕业学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毕业前处分期满一半且表现良好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毕业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处分期满一半且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 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每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辅导员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含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参加志愿服务、集体活动等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个原处分期:
(一) 处分期内再受处分的;
(二)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 学校认为其他应延长处分期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 学校认为其他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登录学工系统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同时将书面申请交至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
(二) 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考察。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出具考察、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将书面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申请材料、支撑材料等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条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在学工系统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同时将书面申请交至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
(二) 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考察。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出具考察、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支撑材料交至学生工作处。
(三) 学校决定。学生工作处审核,经研究做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由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学生对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安阳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