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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年09月20日 10:08 点击:

(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安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专科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及其它有关材料,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请假在一周以内的新生,须与所录取的学院进行联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须与招生及就业指导处联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我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退役当年和次年)。

2.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录取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审核其录取资格后与学生工作处共同办理,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和总参谋部的相关规定,由入伍地县级征兵办联系我校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办理。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填写《安阳工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诊断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并出具意见,报我校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批。特殊情况,可先离校治疗,相关手续由所在学院代为办理。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须逐年申请。

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填写《安阳工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出具审核意见,并报我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批。

新生入学报到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经过审批后,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无正当理由拒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正常退役后,当年或第二年新生报到时须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役(伍)证,《录取通知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当年新生报到入学,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人应在期满当年新生入学前1周内向我校提交入学申请。入学申请人应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入学申请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我校指定医院复诊,复诊合格的由本人持《安阳工学院学生入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所属学院签署意见,报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和学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人应在期满当年新生入学前1周内向我校提交入学申请。入学申请人应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入学申请表》,本人持《安阳工学院学生入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所属学院签署意见,报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和学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学生申请入学,经审查不符合入学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学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安阳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新生复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者,不予注册。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我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持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贫困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核准,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学生重修可以采取单独编班上课、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时三分之一者,视为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办理缓考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不计成绩,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我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体育教学部批准,办理免修手续,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照我校有关规定,修完应修课程或学分。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经考核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应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对应留级却拒绝在留级申请表上签字的学生我校可直接给予其办理留级手续,并在其应所留级班级进行考勤;若留级专业无所学专业,应留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降级:

(一)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6门,应予降级;

(二)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一学期累计达到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应予降级。

降级学生应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降级申请表》,对应降级却拒绝在降级申请表上签字的学生我校可直接给予其办理降级手续,并在其应所降级班级进行考勤;若降级专业无所学专业,应留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学业警示:

(一)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4门次的;

(二)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一学期累计达12学分(含12学分)的。

需要学业警示的学生,由各学院统计,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辅修专业学分或者课程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对记为无效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按零分计入,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包括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以及学校和各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上述活动均需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一)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有相关证明。

(二)病假:三日内应当有校医务室、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证明,超过三日应有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证明。

(三)公假:应有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证明。

第二十五条 请假与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如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在准假期内,如提前返校,应当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四)学生应当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五)学生先行离校,后来函来电请假者,不予准假,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手续的审批权限:

(一)请假手续应逐级审批,三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由辅导员审核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十五日以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二)考试期间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三)住宿学生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时,学生持学院出具的有效请假手续提前报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四)全校大型集会、节假日前后,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需请假者除按正常手续办理外,需经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每月底各学院将学生旷课情况连同考勤抽查情况汇总存档备查。对考勤较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对旷课达到相应学时的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

(一)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经教育再有旷课现象,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安阳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计算。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平、公正,转专业信息应当进行公示。我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具体办理时间、程序等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三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办理转学按照《安阳工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其基本学制延长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创业休学者,在校期间休学次数可以达到三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病或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因创业需中断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照第三十七条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或《安阳工学院学生创业休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其休学理由及相关材料后,依次交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开具休学证明。核准休学学生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所在学院应当督促学生办清离校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安阳工学院复学申请表》,并附休学证明及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依次签署意见后办理:

(一)应征入伍的,需在退役后两年内(退役当年及次年)持退伍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我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能够正常入校学习的,方可复学,不能达到入学学习条件的,不予复学;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准复学并不再保留其学籍,隐瞒情况复学的,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四)超过两周未按期复学的,由所在学院核实其情况,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不准复学并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2学分及其以上,应予退学;

(二)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次,应予退学;

(三)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应予休学而拒绝办理休学手续的,或经批准休学但两周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开具退学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于应予退学,本人又不办理退学手续者,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或家长,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将有关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出具退学决定,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或家长。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强制离校。

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之前,所属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给予退学处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或家长;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签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我校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有关事项按照《安阳工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在正常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可于毕业当年9月份或次年4月份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时参加考核的,以后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受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提前毕业、推迟毕业、结业等相关内容,按照《安阳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相关要求按照《安阳工学院学位授予条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符合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更改。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在省级(及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上一条:安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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