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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发表于:2021年03月18日 15: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安阳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相关工作。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用工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学院或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工作处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充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校内资源,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五)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学院、用工单位自筹经费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并将岗位设置和经费发放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每年9月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统一安排,如需增设勤工助学岗位,需在开学一周之内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不纳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因需设岗”的原则进行设置,由用工部门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对用工部门是否需要增设岗位进行审批。

(三)获得学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后,用工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四)用工部门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工作处提交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招聘临时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学校发布勤工助学招聘通知,学生向所在学院领取《安阳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成后,递交辅导员;各学院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学习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推荐到用工部门。

(二)用工部门进行招聘,将录用的学生《申请表》和录用学生公示名单(含公示名单照片)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备案,并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固定岗位按月进行考核,临时岗位在工作完成后的一周内完成考核,并按照工作岗位确定学生报酬。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的劳动强度、难度和环境,参考安阳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设立两个等级,分别为:380/月和430/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 12 /小时。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认真做好考勤,根据上岗情况每月核算一次工资,填写《安阳工学院勤工助学考勤发放统计表》报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校园卡上。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于每月初起三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假日则顺延)将上月份的考勤表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凡逾期者,当月不再受理,将于次月办理津贴发放手续;学生工作处根据用人部门的劳动考核鉴定等核算学生津贴,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九条  对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者,用工部门有权对其津贴进行扣减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获得津贴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学生有权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部门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11 1 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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