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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8年06月15日 17:51 点击: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领会上级通知要求:

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上述规定现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在校学生,2017年9月1日前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应同等对待,处分解除问题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积极落实学校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

《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分期限内,各学院负责学生各项表现的考察工作,处分期限到达时,由学生书面申请解除处分期,各学院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做出解除处分期的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到期学生未申请解除处分期的,由所在学院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个原处分期。”

各学院一定要充分利用好处分及处分解除对学生的教育作用,做好学生处分过程的教育作用,特别是已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各项表现的考察工作,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处分,积极表现,提醒学生在处分到期前及时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处分期限内对学生综合表现的考察,做好处分解除工作,并及时将解除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期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以尽量减小处分对学生的影响。

安阳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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